轉移財產常用四大伎倆
律師認為,在婚姻處于破裂時,不少夫妻都會使出各種辦法轉移財產,然而,對于轉移夫妻財產的主張,存在取證難的普遍現象。一方控制著家庭財產,如果將現金轉移,另一方如何知曉?即使知道又怎么舉證?所以只能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,雙方都應關注家庭的財產。
據了解,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,轉移財產的案例特點可以歸納為四種手法。
轉移財產手法之一:私下變賣
2003年夏天,某女士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,決意與“久不歸家”的丈夫離婚。法庭上,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,好好愛護妻子和女兒。這個女士心一軟就答應與丈夫和好,并撤回了離婚起訴。2004年1月,丈夫又不知所往。
當這個女士再次提起離婚訴訟、準備與丈夫分割財產時,卻發現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訴狀之后立刻將家里的房子、汽車都賣掉了。最后,這個女士放棄追查這些財產,也沒訴求丈夫支付女兒的撫養費